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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对三级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的函

2011-10-11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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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10〕111号)和《2011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1〕56号)要求,经研究,现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三级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三级医院,包括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和民营医院。

    二、内容方法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应当组织专家对医院进行现场检查评估,重点检查《2011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1〕56号)中要求的相关工作,并按照《三级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检查评分表》(见附件1)进行评分。

    三、时间安排

    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检查评估工作,并将《三级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检查评分结果汇总表》以书面形式报我司。

    四、其他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检查评估工作公平公正。

    (二)各医院要认真配合,以此为契机,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持续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

    (三)检查评估专家评分要严格把握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评估结果质量。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马旭东、高新强

    联系电话:010-68792825、68792732

    传真:010-68792513

 

    附件:三级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检查评分表(点击下载)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